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85 年度台聲字第 25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85 年 06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五年度台聲字第二五八號   聲請人 乙○○ 右聲請人因與甲○○等間請求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事件,對於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一月 十二日本院確定裁定(八十五年度台聲字第四三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對於本院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有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一項所列各款情形 ,不得為之,此觀同法第五百零七條之規定自明。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八十五年度台 聲字第四十三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並未敍明該裁定有何法定再審原因,依上開說明 ,其聲請自難認為合法。至本院八十四年度台聲字第一一六號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 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再審事件之裁定,係於八十四年四月六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 證書可稽。聲請人謂該日所送達者係對潘榮琛所為之裁定,對伊之裁定係於同年月二 十一日始送達云云核與送達證書所載不符,併此敍明。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應予駁回,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六 月 七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劉 延 村 法官 徐 璧 湖 法官 蘇 茂 秋 法官 蘇 達 志 法官 陳 國 禎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六 月 十七 日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