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
裁定 八十五年度台聲字第二七號
聲 請 人 乙○○
千瑛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右 一 人
法定
代理人 謝阿紗
右
聲請人因與甲00000000間聲請清算解散事件,對於中華民國八十四年九月
二十一日本院裁定(八十四年度台聲字第四六六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聲請
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按聲請人聲請裁定命
相對人清算解散係
非訟事件,
而非訟事件法並無再審及
準用民事
訴訟法關於再審之規定。
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就其聲請裁定命相對人清算解散事件所
為之裁定聲請再審,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應予駁回。並依
非訟事件法第八條第二項、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
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一 月 十二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范 秉 閣
法官 朱 錦 娟
法官 許 澍 林
法官 楊 隆 順
法官 陳 淑 敏
右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一 月 二十六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