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
裁定 八十五年度台聲字第二七七號
聲請人 乙○○
右
聲請人因與甲○○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二月九日本院裁定
(八十五年度台聲字第九○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聲請
駁回。
聲請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按對於本院裁定聲請再審,
非有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一項所列各款情形,不
得為之,此觀同法第五百零七條之規定自明。
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八十五年度台聲字
第九○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經核
聲請狀內表明之再審理由,無非說明其對於前訴訟
程序確定
裁判不服之理由,對於本院
上開確定裁定究有如何合於法定再審原因之情事
,則未據敍明。依上說明,其聲請即
難認為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應予駁回,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六 月 二十一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張 福 安
法官 蘇 茂 秋
法官 蘇 達 志
法官 顏 南 全
法官 葉 賽 鶯
右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七 月 二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