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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85 年度台聲字第 28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85 年 06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拆屋還地再審聲請停止強制執行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五年度台聲字第二八三號   聲請人 甲○○ 右聲請人因與台灣省石門農田水利會間請求拆屋還地再審事件,聲請裁定停止強制執 行,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本件聲請人以其已對於本院八十三年度台上字第一九○一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為 由,依強制執行法第十八條第二項規定,聲請裁定於該再審之訴判決確定前,停止強 制執行。查聲請人之聲請再審,業經本院於八十五年三月二十一日以裁定予以駁回 ,自無再裁定停止強制執行之必要。故本件聲請,不應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應予駁回,並依強制執行法第四十四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 、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六 月 二十七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許 朝 雄 法官 梁 松 雄 法官 陳 國 禎 法官 朱 錦 娟 法官 劉 延 村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七 月 十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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