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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85 年度台聲字第 28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85 年 06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聲請假處分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五年度台聲字第二八七號   聲 請 人 劉秀雄         千瑛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右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謝阿紗 右聲請人因與中國大眾康寧互助會間聲請假處分事件,對於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二月二 日本院裁定(八十五年度台抗字第五三號)等,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移送台灣高等法院。 理 由 本件聲請人對於確定裁定聲明異議,應視為再審之聲請,合先敍明。次訴訟之全部 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 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八十五年度台抗字第五三號 、台灣高等法院八十四年度再抗字第六三號裁定聲請再審,係以同法第四百九十六條 第一項第十二款所定事由為依據,依同法第五百零七條準用第四百九十九條規定,應 專屬為裁定之原法院即台灣高等法院管轄,茲聲請人竟向本院聲請再審,依上說明, 自應依職權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六 月 二十八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曾 桂 香 法官 劉 延 村 法官 徐 璧 湖 法官 劉 福 聲 法官 陳 國 禎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七 月 十一 日 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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