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
裁定 八十五年度台聲字第二九六號
聲 請 人 新金山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位濱
右
聲請人因與甲○○間
異議之訴再審事件,聲請裁定停止
拆屋還地強制執行,本院裁
定如左:
主 文
聲請
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按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執行
債務人提起再審之訴,法院得依強制執行法第十八條第
二項規定裁定停止強制執行者,以該再審之訴,尚未
裁判確定者為限,倘已判決駁回
該再審之訴時,即無裁定停止強制執行之理由。
本件聲請人就其與
相對人甲○○間拆
屋還地強制執行事件(台灣板橋地方法院八十二年度民執速字第七一四六號),提起
債務人
異議之訴,經台灣板橋地方法院判決駁回其訴,並經台灣高等法院及本院分別
判決
予以維持而告確定。聲請人雖對本院八十四年度
台上字第二六一一號駁回其
上訴
之
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
惟經本院認為無理由,而判決予以駁回,則其聲請定相當
確實之
擔保裁定停止台灣板橋地方法院
上開執行事件之執行,自
難認有理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強制執行法第四十四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
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七 月 五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吳 啟 賓
法官 洪 根 樹
法官 謝 正 勝
法官 劉 福 來
法官 黃 熙 嫣
右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七 月 十五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