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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85 年度台聲字第 29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85 年 07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異議之訴再審聲請停止拆屋還地強制執行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五年度台聲字第二九六號   聲 請 人 新金山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位濱 右聲請人因與甲○○間異議之訴再審事件,聲請裁定停止拆屋還地強制執行,本院裁 定如左: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執行債務人提起再審之訴,法院得依強制執行法第十八條第 二項規定裁定停止強制執行者,以該再審之訴,尚未裁判確定者為限,倘已判決駁回 該再審之訴時,即無裁定停止強制執行之理由。本件聲請人就其與相對人甲○○間拆 屋還地強制執行事件(台灣板橋地方法院八十二年度民執速字第七一四六號),提起 債務人異議之訴,經台灣板橋地方法院判決駁回其訴,並經台灣高等法院及本院分別 判決予以維持而告確定。聲請人雖對本院八十四年度台上字第二六一一號駁回其上訴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經本院認為無理由,而判決予以駁回,則其聲請定相當 確實之擔保裁定停止台灣板橋地方法院上開執行事件之執行,自難認有理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強制執行法第四十四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 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七 月 五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吳 啟 賓 法官 洪 根 樹 法官 謝 正 勝 法官 劉 福 來 法官 黃 熙 嫣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七 月 十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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