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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85 年度台聲字第 30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85 年 07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所有權移轉登記等強制執行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五年度台聲字第三○二號   聲 請 人 乙○○         千瑛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阿紗 右聲請人因與甲00000000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強制執行事件,對於中華 民國八十五年二月八日本院裁定(八十五年度台聲字第七六號),聲請再審,本院裁 定如左: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查對於終審法院之裁定有所不服者,除合於再審原因得聲請再審外,不容以其他方法 聲明不服。本件聲請人不服本院確定裁定雖未以聲請再審之程序為之,但仍應視其為 聲請再審,而依該程序調查裁判,合先說明。 次查對於本院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有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六條所列各款情形,不 得為之,此觀同法第五百零七條之規定自明。本件聲請人乙○○對於本院八十五年度 台聲字第七六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並未敍明該裁定有何法定再審原因,僅說明其對 於前訴訟程序確定裁判不服之理由。依上開說明,其聲請自難認為合法。又聲請再審 以原確定裁定之當事人為限。聲請人千瑛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並非上開確定裁定之當事 人,自不得對該裁定聲請再審,其聲請亦難認為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應予駁回,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七 月 五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曾 桂 香 法官 徐 璧 湖 法官 劉 福 聲 法官 蘇 茂 秋 法官 梁 松 雄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七 月 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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