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
裁定 八十五年度台聲字第三○三號
聲 請 人 甲○○○
代 理 人 李 瑞 田
聲 請 人 乙 ○ ○
民
法定代理人 劉 淑 梧
范 秀 雄
右
當事人因聲請認可
收養子女事件,聲請指定管轄,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指定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七 月 五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曾 桂 香
法官 劉 延 村
法官 徐 璧 湖
法官 劉 福 聲
法官 蘇 茂 秋
右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七 月 十七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