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
裁定
聲請人
右
聲請人因與 間租 事件,對於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本院裁定(八十 年度台聲字第 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聲請
駁回。
聲請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按聲請再審,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七條
準用第五百條第一項及第二項之規定,應自
裁定確定時起三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為之。
本件原確定裁定係於民國八十 年 月
日送達,此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再審之不變期間自裁定送達之
翌日起(無
在
途期間可供扣除),算至八十 年 月 日止,即告屆滿,
乃聲請人遲至八十
年 月 日始聲請再審,依上說明,自
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應予駁回,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 庭
審判長法官
法官
法官
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