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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85 年度台聲字第 31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85 年 07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聲明異議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五年度台聲字第三一五號   聲請人 丙○○       甲○○ 右聲請人因與乙○○等間聲明異議事件,對於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三月二十八日本院確 定裁定(八十五年度台聲字第一二九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對於本院裁定聲請再審,有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一項所列各款情形,不 得為之,此觀同法第五百零七條之規定自明。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八十五年度台聲字 第一二九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經核聲請狀內表明之再審理由,無非說明其對於前訴 訟程序確定裁判不服之理由,對於本院上開確定裁定究有如何合於法定再審原因之情 事,則未據敍明,依上說明,其聲請即難認為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應予駁回,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七 月 十一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吳 啟 賓 法官 洪 根 樹 法官 謝 正 勝 法官 劉 福 來 法官 黃 熙 嫣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七 月 十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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