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
裁定 八十五年度台聲字第三一六號
聲請人 乙○○
右
聲請人因與甲○○間聲請
本票准許
強制執行事件,對於中華民國八十四年十月十二
日本院裁定(八十四年度台抗字第五四○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聲請
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本件聲請人不服本院確定裁定,未依聲請
再審程序為之,仍應視其為再審之聲請,依
再審程序
裁判,合先敍明。次
按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係
非訟事件,
而非訟事件
法並無再審及
準用民事訴訟法關於再審之規定。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就聲請本票准許
強制執行事件所為之裁定聲請再審,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並依
非訟事件法第二十八條、第八條第二項,民事訴
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七 月 十一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吳 啟 賓
法官 洪 根 樹
法官 謝 正 勝
法官 劉 福 來
法官 黃 熙 嫣
右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七 月 十九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