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
裁定 八十五年度台聲字第三二二號
聲 請 人 辜 義
Bendik
包 怡
Margje
右二人共同
代 理 人 秦羽儀
右
聲請人因聲請認可
收養甲○○為養女事件,聲請指定管轄,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指定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七 月 十二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曾 桂 香
法官 徐 璧 湖
法官 劉 福 聲
法官 蘇 達 志
法官 顏 南 全
右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七 月 二十五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