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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85 年度台聲字第 32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85 年 07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五年度台聲字第三二九號   聲請人 甲○○ 右聲請人因與乙○○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二月二十九日本 院裁定(八十五年度台抗字第八三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查對於本院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有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一項所列各款情形 ,不得為之,此觀同法第五百零七條之規定自明。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八十五年度台 抗字第八三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經核其提出之書狀表明之理由,並未敍明該裁定究 有如何合於法定再審原因之情事,僅說明其對於前訴訟程序確定裁判不服之理由,自 難認再審之聲請為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應予駁回,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七 月 十九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范 秉 閣 法官 朱 錦 娟 法官 許 澍 林 法官 徐 璧 湖 法官 劉 福 聲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七 月 三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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