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
裁定 八十五年度台聲字第三四二號
聲 請 人 國信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張國安
訴訟代理人 莊乾城
律師
右
聲請人因與甲○○等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對於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六月二十一日本
院判決(八十五年度
台上字第一三六一號),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院右開判決
當事人欄關於
上訴人甲○○
所載住址台北市○○區○○路○○○○巷○
○弄○號三樓應更正為台北市○○區○○路○○○巷○○弄○號三樓。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八 月 二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曾 桂 香
法官 劉 延 村
法官 徐 璧 湖
法官 劉 福 聲
法官 顏 南 全
右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八 月 十六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