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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85 年度台聲字第 34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85 年 08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聲請訴訟救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五年度台聲字第三四五號   聲請人 甲○○ 右聲請人因與乙○○等間請求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上訴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 定如左: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本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就其請求救助之事由,係提出第三人顏瓊寶出具之保證書 以代釋明,查顏瓊寶本身是否為有資力之人,由所出具之保證書內容觀之,無從明 瞭,該保證書顯不足以代救助事由之釋明。故聲請人之聲請,不能認為有理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應予駁回。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八 月 八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林 奇 福 法官 許 朝 雄 法官 梁 松 雄 法官 陳 國 禎 法官 劉 福 聲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八 月 二十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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