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
裁定 八十五年度台聲字第三四五號
聲請人 甲○○
右
聲請人因與乙○○等間請求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
上訴事件,聲請
訴訟救助,本院裁
定如左:
主 文
聲請
駁回。
聲請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本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就其請求救助之事由,係提出
第三人顏瓊寶出具之保證書
以代釋明,
惟查顏瓊寶本身是否為有
資力之人,由所出具之保證書內容觀之,無從明
瞭,該保證書顯不足以代救助事由之釋明。故聲請人之聲請,不能認為有理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應予駁回。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八 月 八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林 奇 福
法官 許 朝 雄
法官 梁 松 雄
法官 陳 國 禎
法官 劉 福 聲
右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八 月 二十三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