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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85 年度台聲字第 35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85 年 08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拍賣抵押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五年度台聲字第三五五號   聲 請 人  甲○○ 右聲請人因與乙○○等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四月十一日本 院裁定(八十五年度台抗字第一八三、一八四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確定裁定,提起抗告,應視為再審之聲請,合先敘明。 次查訟事件並無再審及準用民事訴訟法關於再審之規定。本院八十五年度台抗字第 一八三、一八四號拍賣抵押物事件裁定,係屬非訟事件,聲請人對該裁定聲請再審, 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應予駁回,並依非訟事件法第二十八條、第八條第二項,民事訴 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八 月 九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吳 啟 賓 法官 洪 根 樹 法官 謝 正 勝 法官 劉 福 來 法官 黃 熙 嫣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八 月 十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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