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
裁定 八十五年度台聲字第三五五號
聲 請 人 甲○○
右
聲請人因與乙○○等間聲請
拍賣抵押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四月十一日本
院裁定(八十五年度台抗字第一八三、一八四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聲請
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確定裁定,提起
抗告,應視為再審之聲請,
合先敘明。
次查
非訟事件並無再審及
準用民事訴訟法關於再審之規定。本院八十五年度台抗字第
一八三、一八四號
拍賣抵押物事件裁定,係屬
非訟事件,聲請人對該裁定聲請再審,
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應予駁回,並依
非訟事件法第二十八條、第八條第二項,民事訴
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八 月 九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吳 啟 賓
法官 洪 根 樹
法官 謝 正 勝
法官 劉 福 來
法官 黃 熙 嫣
右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八 月 十九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