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85 年度台聲字第 35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85 年 08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所有權移轉登記再審訴訟救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五年度台聲字第三五七號   聲請人 甲○○ 右聲請人因與宏恩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再審事件,聲請訴訟救助 ,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聲請訴訟救助,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九條第二項、第二百八十四條之規定,應提 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請求救助之事由。本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雖謂:伊 與相對人宏恩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纒訟有年,所支付訴訟費用已達新臺幣(以下同)六 百餘萬元,前向銀行貸款七百餘萬元,需月付利息八萬餘元,已無力再支付本件訴訟 費用等語,但未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其請求救助之事由確屬存在,首揭 說明,其聲請訴訟救助,自無從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應予駁回,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八 月 九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吳 啟 賓 法官 洪 根 樹 法官 謝 正 勝 法官 劉 福 來 法官 黃 熙 嫣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八 月 二十一 日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