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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85 年度台聲字第 35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85 年 08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拆屋還地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五年度台聲字第三五八號   聲請人 甲○○       乙○○ 右聲請人因與丙○○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對於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四月十八日本院裁 定(八十五年度台聲字第一七四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對於終審法院所為裁定僅得以聲請再審方式聲明不服。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八十五 年度台聲字第一七四號確定裁定聲明不服,提起上訴,應認係再審之聲請,依該 程序審理裁判,合先敍明。 次查對於本院確定裁定聲請再審,非有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一項所列各款情 形,不得為之,此觀同法第五百零七條之規定自明。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上開確定裁 定聲請再審,其所提出之書狀並未敍明該確定裁定究有如何合於法定再審原因之情 事,自難認其聲請為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應予駁回,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八 月 九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吳 啟 賓 法官 洪 根 樹 法官 謝 正 勝 法官 劉 福 來 法官 黃 熙 嫣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八 月 二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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