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
裁定 八十五年度台聲字第三五八號
聲請人 甲○○
乙○○
右
聲請人因與丙○○間請求
拆屋還地事件,對於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四月十八日本院裁
定(八十五年度台聲字第一七四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聲請
駁回。
聲請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按對於終審法院所為裁定僅得以聲請再審方式聲明不服。
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八十五
年度台聲字第一七四號確定裁定聲明不服,提起
非常
上訴,應認係再審之聲請,依該
程序審理
裁判,合先敍明。
次查對於本院確定裁定聲請再審,非有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一項所列各款情
形,不得為之,此觀同法第五百零七條之規定自明。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
上開確定裁
定聲請再審,
惟其所提出之書狀並未敍明該確定裁定究有如何合於法定再審原因之情
事,自
難認其聲請為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應予駁回,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八 月 九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吳 啟 賓
法官 洪 根 樹
法官 謝 正 勝
法官 劉 福 來
法官 黃 熙 嫣
右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八 月 二十一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