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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85 年度台聲字第 38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85 年 08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撤換監護人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五年度台聲字第三八二號   聲請人 甲○○ 右聲請人因與相對人乙○○間請求撤換監護人事件,對於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四月十八 日本院裁定(八十五年度台聲字第一六九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查對於本院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有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一項所列各款情形 ,不得為之,此觀同法第五百零七條之規定自明。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八十五年度台 聲字第一六九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並未敍明該裁定有何法定再審原因,僅說明其對 於前訴訟程序確定裁判不服之理由。依上開說明,其聲請自難認為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應予駁回,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八 月 十五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蕭 亨 國 法官 吳 正 一 法官 楊 隆 順 法官 陳 淑 敏 法官 劉 福 聲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八 月 二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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