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
裁定 八十五年度台聲字第三八五號
聲請人 乙○○
右
聲請人因與甲○○○間請求返還土地
強制執行事件,聲請停止執行,本院裁定如左
:
主 文
聲請
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按給付判決一經確定即發生執行之效力,
當事人雖提起再審之訴亦以不停止執行為原
則,倘所提起之再審之訴復經
裁判駁回確定,更無停止執行之必要。
本件聲請人雖以
本院八十五年度
台上字第三八四號其與
相對人甲○○○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
確定判決
適用法規
顯有錯誤為由,向本院提起再審之訴,
惟業經本院以裁定駁回其訴確定在案
。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停止強制執行,
難認有理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強制執行法第四十四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
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八 月 十六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吳 啟 賓
法官 洪 根 樹
法官 謝 正 勝
法官 劉 福 來
法官 黃 熙 嫣
右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八 月 廿六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