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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85 年度台聲字第 38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85 年 08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土地強制執行聲請停止執行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五年度台聲字第三八五號   聲請人 乙○○ 右聲請人因與甲○○○間請求返還土地強制執行事件,聲請停止執行,本院裁定如左 :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給付判決一經確定即發生執行之效力,當事人雖提起再審之訴亦以不停止執行為原 則,倘所提起之再審之訴復經裁判駁回確定,更無停止執行之必要。本件聲請人雖以 本院八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三八四號其與相對人甲○○○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確定判決 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由,向本院提起再審之訴,業經本院以裁定駁回其訴確定在案 。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停止強制執行,難認有理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強制執行法第四十四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 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八 月 十六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吳 啟 賓 法官 洪 根 樹 法官 謝 正 勝 法官 劉 福 來 法官 黃 熙 嫣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八 月 廿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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