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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85 年度台聲字第 38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85 年 08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清算解散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五年度台聲字第三八八號   聲 請 人 乙○○         千瑛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右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謝阿紗 右聲請人因與甲00000000間聲請清算解散事件,對於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四月 二十五日本院裁定(八十五年度台聲字第一九二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聲請人聲請裁定命相對人清算解散係訟事件,而非訟事件法並無再審及準用民事 訴訟法關於再審之規定。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就其聲請裁定命相對人清算解散事件所 為之裁定聲請再審,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應予駁回。並依非訟事件法第八條第二項、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 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八 月 二十二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張 福 安 法官 蘇 茂 秋 法官 蘇 達 志 法官 顏 南 全 法官 葉 賽 鶯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九 月 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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