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
裁定 八十五年度台聲字第三九○號
聲請人 甲○○
右
聲請人因與乙○○等間請求塗銷
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對於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三月
二十八日本院判決(八十五年度
台上字第七○○號),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聲請
駁回。
聲請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始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
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規定甚明。所謂顯然錯誤,
乃指判決中表示者
與法院本來之意思顯然不符而言。查
本件聲請人對乙○○等請求塗銷
所有權移轉登記
事件,本院八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七○○號判決並無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
情形,聲請人執其未能依該判決向地政機關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為由,聲請更正,依
上開說明,自屬不應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應予駁回,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八 月 二十二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蕭 亨 國
法官 吳 正 一
法官 楊 隆 順
法官 陳 淑 敏
法官 劉 延 村
右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九 月 二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