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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85 年度台聲字第 41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85 年 08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給付退休金再審聲請停止強制執行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五年度台聲字第四一三號   聲 請 人 北管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右聲請人因與甲○○等間請求給付退休金再審事件,聲請停止強制執行,本院裁定如 左: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本件聲請人以其已對於民國八十五年三月十五日本院八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五五四號確 定裁定聲請再審為由,依強制執行法第十八條第二項規定,聲請裁定於該聲請再審之 裁判確定前,停止強制執行。查聲請人所提再審之聲請,因無理由,業經本院裁定 駁回,自無再裁定停止強制執行之必要,本件聲請不應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強制執行法第四十四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 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八 月 三十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吳 啟 賓 法官 洪 根 樹 法官 謝 正 勝 法官 劉 福 來 法官 黃 熙 嫣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九 月 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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