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
裁定 八十五年度台聲字第四一三號
聲 請 人 北管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邱正雄
右
聲請人因與甲○○等間請求給付退休金再審事件,聲請停止
強制執行,本院裁定如
左:
主 文
聲請
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本件聲請人以其已對於民國八十五年三月十五日本院八十五年度
台上字第五五四號確
定裁定聲請再審為由,依強制執行法第十八條第二項規定,聲請裁定於該聲請再審之
裁判確定前,停止強制執行。
惟查聲請人所提再審之聲請,因無理由,業經本院裁定
駁回,自無再裁定停止強制執行之必要,本件聲請不應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強制執行法第四十四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
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八 月 三十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吳 啟 賓
法官 洪 根 樹
法官 謝 正 勝
法官 劉 福 來
法官 黃 熙 嫣
右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九 月 六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