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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85 年度台聲字第 41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85 年 09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履行承諾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五年度台聲字第四一六號   聲請人 甲○○ 右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台中縣政府間請求履行承諾事件,對於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五月十 六日本院裁定(八十五年度台聲字第二二三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對於本院裁定聲請再審,有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一項所列各款情形,不 得為之,此觀同法第五百零七條之規定自明。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八十五年度台聲字 第二二三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經核聲請狀內表明之再審理由,無非說明其對於前訴 訟程序確定裁判不服之理由,對於本院上開確定裁定究有如何合於法定再審原因之情 事,則未據敍明。依上說明,其聲請即難認為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應予駁回,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九 月 五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張 福 安 法官 蘇 茂 秋 法官 蘇 達 志 法官 顏 南 全 法官 葉 賽 鶯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九 月 十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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