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
裁定 八十五年度台聲字第四五七號
聲請人 乙○○
右
聲請人因與甲○○等間請求
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對甲○○為
公示送達,本院裁定
如左:
主 文
聲請
駁回。
聲請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按公示送達係應送達之文書有法定不能送達之情形時,將該文書,依法定程式公告,
於一定
期間經過後,擬制其已為送達之制度。
是以應送達之文書能送達者,自不得為
公示送達。
本件兩造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應送達
相對人甲○○之本院八十四年度
台
上字第二○九一號判決
正本,業經囑託外交部送達甲○○收受,有該部覆函及送達證
書、掛號信件回執在卷
可按。聲請人聲請對之公示送達,自有未合。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應予駁回,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十 月 四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吳 啟 賓
法官 洪 根 樹
法官 謝 正 勝
法官 劉 福 來
法官 黃 熙 嫣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十 月 十七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