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
裁定 八十五年度台聲字第四六四號
聲請人 乙○○○
右
聲請人因與甲○○間聲請
本票裁定
強制執行事件,對於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三月八日
本院裁定(八十五年度台抗字第一○七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聲請
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確定裁定提起
抗告,應視為再審之聲請,合先敍明。次
按聲請
本
票裁定強制執行係
非訟事件,
而非訟事件法並無再審及
準用民事訴訟法關於再審之規
定。本件聲請人對於本件就聲請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所為之裁定,聲請再審,自非
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應予駁回,並依
非訟事件法第二十八條、第八條第二項,民事訴
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十 月 十一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曾 桂 香
法官 劉 延 村
法官 徐 璧 湖
法官 劉 福 聲
法官 蘇 達 志
右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十 月 二十四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