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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85 年度台聲字第 46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85 年 10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五年度台聲字第四六四號   聲請人 乙○○○ 右聲請人因與甲○○間聲請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對於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三月八日 本院裁定(八十五年度台抗字第一○七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確定裁定提起抗告,應視為再審之聲請,合先敍明。次聲請本 票裁定強制執行係訟事件,而非訟事件法並無再審及準用民事訴訟法關於再審之規 定。本件聲請人對於本件就聲請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所為之裁定,聲請再審,自非 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應予駁回,並依非訟事件法第二十八條、第八條第二項,民事訴 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十 月 十一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曾 桂 香 法官 劉 延 村 法官 徐 璧 湖 法官 劉 福 聲 法官 蘇 達 志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十 月 二十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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