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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85 年度台聲字第 46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85 年 10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撤銷假扣押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五年度台聲字第四六五號   聲請人 林顯明 右聲請人因與相對人三普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撤銷假扣押事件,對於中華民國八 十五年六月六日本院裁定(八十五年度台聲字第二四二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 左: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查對於本院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有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一項所列各款情形 ,不得為之,此觀同法第五百零七條之規定自明。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八十五年度台 聲字第二四二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並未敍明該裁定有何法定再審原因,僅說明其對 於前訴訟程序確定裁判不服之理由。依上開說明,其聲請自難認為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應予駁回,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十 月 十一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張 福 安 法官 蘇 茂 秋 法官 蘇 達 志 法官 顏 南 全 法官 葉 賽 鶯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十 月 二十三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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