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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85 年度台聲字第 46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85 年 10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分割股票等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五年度台聲字第四六八號   聲請人 乙○○○ 右聲請人因與甲○○等間請求分割股票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六月六日本院 確定裁定(八十五年度台聲字第二四三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查對於終審法院之裁定有所不服者,除合於再審原因得聲請再審外,不容以其他方法 聲明不服。本件聲請人不服本院確定裁定,雖未以聲請再審為之,但仍應視其為聲請 再審,而依該程序調查裁判,合先說明。 次查對於本院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有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一項所列各款情 形,不得為之,此觀同法第五百零七條之規定自明。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八十五年度 台聲字第二四三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並未敍明該裁定有何法定再審原因,僅說明其 對於前訴訟程序確定裁判不服之理由。依上開說明,其聲請自難認為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應予駁回。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十 月 十一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吳 啟 賓 法官 洪 根 樹 法官 謝 正 勝 法官 劉 福 來 法官 黃 熙 嫣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十 月 十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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