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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85 年度台聲字第 48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85 年 10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指定管轄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五年度台聲字第四八五號   聲 請 人 乙○○         Michel         甲○○         Domini   共同代理人 秦羽儀 右聲請人因聲請認可收養丙○○為養子事件,聲請指定管轄,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指定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十 月 十七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蕭 亨 國 法官 吳 正 一 法官 楊 隆 順 法官 陳 淑 敏 法官 劉 延 村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十 月 二十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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