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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85 年度台聲字第 49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85 年 11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撤銷假扣押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五年度台聲字第四九九號   聲請人 英林貞卿 右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林偉卿等間聲請撤銷假扣押事件,對於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六月十 三日本院裁定(八十五年度台聲字第二六一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查對於終審法院之裁定有所不服者,除合於再審原因得聲請再審外,不容以其他方法 聲明不服。本件聲請人不服本院確定裁定,雖以提起「抗告」方式,而未以聲請再審 之程序為之,仍應視其為聲請再審,依該程序調查裁判,合先說明。 次查對於本院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有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一項所列各款情 形,不得為之,此觀同法第五百零七條之規定自明。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八十五年度 台聲字第二六一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並未敍明該裁定有何合於法定再審原因之具體 情事,僅泛言該裁定違背法令及說明其對於前訴訟程序確定裁判不服之理由。依上開 說明,其聲請自難認為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應予駁回,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十一 月 七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張 福 安 法官 蘇 茂 秋 法官 蘇 達 志 法官 顏 南 全 法官 葉 賽 鶯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十一 月 二十 日 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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