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
裁定 八十五年度台聲字第四九九號
聲請人 英林貞卿
右
聲請人因與
相對人林偉卿等間聲請撤銷
假扣押事件,對於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六月十
三日本院裁定(八十五年度台聲字第二六一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聲請
駁回。
聲請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查對於終審法院之裁定有所不服者,除合於再審原因得聲請再審外,不容以其他方法
聲明不服。
本件聲請人不服本院確定裁定,雖以提起「
抗告」方式,而未以聲請再審
之程序為之,仍應視其為聲請再審,依該程序調查
裁判,合先說明。
次查對於本院確定裁定聲請再審,
非有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一項所列各款情
形,不得為之,此觀同法第五百零七條之規定自明。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八十五年度
台聲字第二六一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並未敍明該裁定有何合於法定再審原因之具體
情事,僅泛言該裁定違背
法令及說明其對於前訴訟程序確定裁判不服之理由。依
上開
說明,其聲請自
難認為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應予駁回,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十一 月 七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張 福 安
法官 蘇 茂 秋
法官 蘇 達 志
法官 顏 南 全
法官 葉 賽 鶯
右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十一 月 二十 日
Z