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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85 年度台聲字第 52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85 年 11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聲請訴訟救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五年度台聲字第五二○號   聲請人 乙○○ 右聲請人因與甲○○等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 左: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當事人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聲請訴訟救助者,關於請求救助之事由,應提出能 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九條第二項、第二百八十四條 之規定自明。本件聲請人就其與甲○○等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向本院聲 請訴訟救助,無以:伊自繫訟以來,工作受到極大影響,生活逐漸陷於困境,前訴 訟程序雖勉力告貸籌足訴訟費用,然本次再審之訴,已無資力籌措等語為論據,然未 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其主張為真實,其聲請即屬不應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應予駁回,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十一 月 十四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李 錦 豐 法官 楊 鼎 章 法官 許 朝 雄 法官 顏 南 全 法官 葉 賽 鶯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十一 月 十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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