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
裁定 八十五年度台聲字第五三五號
聲 請 人 Jan Roz
乙 ○
Wijntje
席
共同
代理人 蔡淑明
右
聲請人因聲請認可
收養甲○○為養子事件,聲請指定管轄,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指定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十一 月 二十一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蕭 亨 國
法官 吳 正 一
法官 鄭 三 源
法官 楊 隆 順
法官 陳 淑 敏
右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十二 月 三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