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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85 年度台聲字第 5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85 年 01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拆屋還地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五年度台聲字第五五號   聲請人 乙○○ 右聲請人因與甲○○○等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對於中華民國八十四年九月十三日本 院裁定(八十四年度台聲字第四三九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本件聲請人不服本院確定裁定,未依聲請再審程序為之,仍應視其為再審之聲請,合 先敍明。次對於本院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有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一項所 列各款情形,不得為之,此觀同法第五百零七條之規定自明。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八 十四年度台聲字第四三九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經核聲請狀內表明之再審理由,無非 說明民事訴訟法之有關規定,對於本院上開確定裁定究有如何合於民事訴訟法第四百 九十六條第一項所列各款法定再審原因之情事,則未據敍明,依上說明,其聲請即難 認為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應予駁回,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一 月 十九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吳 啟 賓 法官 洪 根 樹 法官 謝 正 勝 法官 劉 福 來 法官 黃 熙 嫣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二 月 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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