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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85 年度台聲字第 6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85 年 02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異議之訴聲請訴訟救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五年度台聲字第六五號   聲 請 人 甲○○         乙○○         駱中平         禮英圖書企業有限公司   右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侯 靜 右聲請人因與相對人中國農民銀行間異議之訴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當事人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聲請訴訟救助者,關於請求救助之事由,應提出能 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九條第二項、第二百八十四條 之規定自明。本件聲請人甲○○就其與相對人間異議之訴事件,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 ,無以:其暫無資力繳訴訟費用云云為論據,然未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 其主張為實真,其聲請即屬不應准許。又駱中平對本件異議之訴之第三審上訴,已據 第二審法院以上訴不合法予以裁定駁回;乙○○、禮英圖書企業有限公司均非本件 異議之訴之判決當事人,等聲請訴訟救助,於法不合,均不應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應予駁回,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二 月 二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范 秉 閣 法官 朱 錦 娟 法官 許 澍 林 法官 楊 隆 順 法官 陳 淑 敏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二 月 二十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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