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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85 年度台聲字第 7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85 年 02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所有權移轉登記等強制執行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五年度台聲字第七六號   聲請人 乙○○ 右聲請人因與甲00000000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強制執行事件,對於中華 民國八十四年十月二十七日本院裁定(八十四年度台聲字第五二三號)聲請再審,本 院裁定如左: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聲請人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七條準用第五百零一條第一項第四款規 定表明再審理由,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所謂表明再審理由,必須指明確定裁定有如 何合於再審理由之具體情事,始為相當。如未表明再審理由,法院無庸命其補正。查 本件聲請人對本院八十四年台聲字第五二三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經核其聲請狀內表 明之再審理由,無說明其對於前訴訟程序確定裁判不服之理由,對於原確定裁定究 有如何合於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一項各款所規定之具體情事,則未據敍明, 依上說明,其聲請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應予駁回,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二 月 八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蕭 亨 國 法官 吳 正 一 法官 楊 隆 順 法官 許 朝 雄 法官 劉 延 村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三 月 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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