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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85 年度台聲字第 9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85 年 02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五年度台聲字第九三號   聲請人 朱勝淡       朱勝裕       朱勝濤 右聲請人因與朱瑞菊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八十四年十一月三 日本院裁定(八十四年度台再字第一三○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本件聲請人係對於本院確定裁定聲請上訴,應視為再審之聲請,依再審程序辦理之。 次對於本院裁定聲請再審,有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一項所列各款情形, 不得為之,此觀同法第五百零七條之規定自明。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八十四年度台再 字第一三○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經核聲請狀內對於本院上開確定裁定究有如何合於 法定再審原因之情事,並未據敍明,依上說明,其聲請即難認為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應予駁回,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二 月 二十九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吳 啟 賓 法官 洪 根 樹 法官 謝 正 勝 法官 劉 福 來 法官 黃 熙 嫣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三 月 十一 日 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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