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
裁定 八十五年度台聲字第九三號
聲請人 朱勝淡
朱勝裕
朱勝濤
右
聲請人因與朱瑞菊間請求
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八十四年十一月三
日本院裁定(八十四年度台再字第一三○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聲請
駁回。
聲請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本件聲請人係對於本院確定裁定聲請
上訴,應視為再審之聲請,依
再審程序辦理之。
次
按對於本院裁定聲請再審,
非有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一項所列各款情形,
不得為之,此觀同法第五百零七條之規定自明。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八十四年度台再
字第一三○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經核
聲請狀內對於本院
上開確定裁定究有如何合於
法定再審原因之情事,並未據敍明,依上說明,其聲請即
難認為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應予駁回,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二 月 二十九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吳 啟 賓
法官 洪 根 樹
法官 謝 正 勝
法官 劉 福 來
法官 黃 熙 嫣
右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三 月 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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