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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85 年度台聲字第 9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85 年 03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拍賣抵押物聲請更正裁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五年度台聲字第九八號   聲 請 人 乙 ○ ○         丙○○○         千瑛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右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謝 阿 紗 右聲請人因與甲○○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更正裁定,對於中華民國八十四年 十月十二日本院裁定(八十四年度台抗字第五四七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聲請准許拍賣抵押物之裁定係訟事件,而非訟事件法並無再審及準用民事訴訟法 關於再審之規定。本件聲請人對於本件就聲請更正准許拍賣抵押物裁定事件所為之裁 定,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七條、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一項第一、四款聲請再審,自非 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並依非訟事件法第二十八條、第八條第二項、民事訴 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三 月 八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曾 桂 香 法官 劉 延 村 法官 徐 璧 湖 法官 劉 福 聲 法官 梁 松 雄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三 月 十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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