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
裁定 八十五年度台聲字第九八號
聲 請 人 乙 ○ ○
丙○○○
千瑛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右 一 人
法定
代理人 謝 阿 紗
右
聲請人因與甲○○間聲請
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更正裁定,對於中華民國八十四年
十月十二日本院裁定(八十四年度台抗字第五四七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聲請
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按聲請准許
拍賣抵押物之裁定係
非訟事件,
而非訟事件法並無再審及
準用民事訴訟法
關於再審之規定。
本件聲請人對於本件就聲請更正准許拍賣抵押物裁定事件所為之裁
定,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七條、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一項第一、四款聲請再審,自非
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並依
非訟事件法第二十八條、第八條第二項、民事訴
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三 月 八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曾 桂 香
法官 劉 延 村
法官 徐 璧 湖
法官 劉 福 聲
法官 梁 松 雄
右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三 月 十八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