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
裁定 八十五年度台職字第一一號
上 訴 人 乙 ○ ○
甲 ○ ○
黃 靜 萍
黃 啟 昌
黃古梅妹
被
上訴 人 臺灣省交通處公路局第一區工程處
法定
代理人 陳錦雄
訴訟代理人 曾丁壽
律師
參 加 人 空軍油料大隊
法定代理人 楊金川
參 加 人 空軍第二油料中
法定代理人 林金在
參 加 人 景業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鳳麟
右
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一月十二日本院判決(八十五年度
台上字第六五號),有應更正之處,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院右開判決當事人欄
所載參加人景業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黃鳳麟」應
更正為「董鳳麟」。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四 月 十一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蕭 亨 國
法官 吳 正 一
法官 楊 隆 順
法官 陳 淑 敏
法官 劉 延 村
右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四 月 二十六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