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
裁定 八十五年度台職字第二一號
上 訴 人 張樹鐸
吳振聲
張道舜
被
上訴 人 肇慶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朱翰臣
右
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詐害行為
承受訴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由朱翰臣為被上訴人肇慶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
法定代理人承受訴訟。
理 由
按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固規定當事人之法定代理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
理人承受訴訟以前,
當然停止;然該法定承受訴訟人若不為承受之聲明時,法院亦得
依職權命其承受訴訟,同法第一百七十八條定有明文。查本件被上訴人肇慶實業股份
有限公司於第一審審理中之民國七十九年二月二日,雖由經濟部以(七九)商字第二
○一四五五號函撤銷公司登記在案。
惟公司經
主管機關撤銷設立登記者,尚須經清算
程序,了結其
法律關係,在清算範圍內,視為尚未解散,即在清算完結前,法人之人
格於清算之範圍內仍然存續,必待清算完結後,公司之人格始歸消滅。茲被上訴人公
司之董事長朱德生及另一董事叢泮泉,分別於八十三年四月二十五日、八十年四月二
十八日死亡,公司董事僅餘朱翰臣一人,有卷附之
戶籍謄本、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
可
稽。本件訴訟程序因被上訴人公司原法定代理人朱德生死亡而當然停止,自應由該公
司尚生存之董事朱翰臣為其法定代理人。朱翰臣以其年事已高,拒絕
聲明承受訴訟,
難謂有理。
爰由本院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八條裁定命其續行本件訴訟。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七 月 四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李 錦 豐
法官 楊 鼎 章
法官 許 朝 雄
法官 梁 松 雄
法官 葉 賽 鶯
右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七 月 十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