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
裁定 八十五年度台職字第二六號
上 訴 人 乙○○
甲○○
被
上訴 人 丞府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張玉美
右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
違約金承受訴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由林張玉美為被上訴人丞府企業有限公司之
法定代理人承受訴訟。
理 由
按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固規定當事人之法定代理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
理人承受訴訟以前,
當然停止;然該法定承受訴訟人若不為承受之聲明時,法院亦得
依職權命其承受訴訟,同法第一百七十八條定有明文。查本件被上訴人丞府建設有限
公司已更名為丞府企業有限公司,公司設董事長、董事各一人及股東三人,董事長林
國良已於民國八十三年十一月一日死亡,尚有董事林張玉美
等情,有被上訴人
陳報狀
、遺產稅繳款書、台北市政府建設局八十五年七月四日(八五)建一字第八五三一三
七二一號函及所附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
可稽。本件訴訟程序因被上訴人公司原法定代
理人林國良死亡而當然停止,自應由該公司尚生存之董事林張玉美為其法定代理人,
林張玉美以無法召開股東會推選董事長為由,拒絕
聲明承受訴訟,
難謂有理,
爰由本
院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八條裁定命其續行本件訴訟。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八 月 八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李 錦 豐
法官 楊 鼎 章
法官 顏 南 全
法官 梁 松 雄
法官 陳 國 禎
右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八 月 十四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