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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85 年度台職字第 3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85 年 10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國家賠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五年度台職字第三四號   上 訴 人 桃園縣蘆竹地政事務所   法定代理人 梁旺雲   訴訟代理人 王年柿律師   被 上訴 人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由梁旺雲為上訴人法定代理人承受訴訟續行訴訟。 理 由 當事人之法定代理人其代理權消滅者,應由有代理權之法定代理人承受訴訟,此觀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之規定自明。查本件訴訟,上訴人之法定代理人於民國八十 四年六月二十二日由羅文生變更為梁旺雲,有筆錄可稽揆諸前揭說明,自應由梁旺 雲為上訴人法定代理人羅文生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八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十 月 二十三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林 奇 福 法官 許 朝 雄 法官 曾 煌 圳 法官 梁 松 雄 法官 陳 國 禎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十一 月 十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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