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
裁定 八十五年度台職字第三七號
上 訴 人 乙○○
李孝鳳
甲○○
王廖愛
被
上訴 人 陽明海運股份有限公司(招商局輪船股份有限公司之
承受訴訟人)
法定
代理人 陳庭輝
訴訟代理人 張廼良
律師
林首愈律師
右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所有物等事件,上訴人甲○○、王廖愛變更應為送達之處所不為
陳明,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院民國八十五年度
台上字第一七四六號裁定對於上訴人甲○○、王廖愛應為
公示送
達。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十一 月 十四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林 奇 福
法官 許 朝 雄
法官 曾 煌 圳
法官 梁 松 雄
法官 陳 國 禎
右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十一 月 二十八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