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
裁定 八十五年度台職字第三九號
上 訴 人 榮裕印刷裝訂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 定
代理 人 蕭隆光
訴 訟代理 人 林賢宗
律師
被
上訴 人
(即聲明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即中國租賃股份有限公司之
承受訴訟人)
法 定代理 人 王桓文
被 上訴 人 中華快速包裝股份有限公司
法 定代理 人 李綱步
被 上訴 人 江偉民
孫世平
卓騰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 定代理 人 劉世輔
被 上訴 人 力行自動化包裝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王崇德
右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租賃物等事件,聲明人
聲明承受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准由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王恒文)為被上訴人中國租賃股份有限
公司(法定代理人王恒文)之承受訴訟人
續行訴訟。
理 由
按法人因合併而消滅者,訴訟程序在因合併而設立或合併後存續之法人,承受其訴訟
以前
當然停止,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九條第一項定明文。又訴訟程序於
裁判送達後
當然停止者,其承受訴訟之聲明,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同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
三項亦有明文規定,故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前,甚至
言詞辯論終結前,發生當然停止
之原因,承受訴訟之聲明,尤應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是為當然之解釋。查本件
被上訴人中國租賃股份有限公司,係於本院八十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判決前之八十四
年十月二十四日,因與迪和股份有限公司合併而消減,其合併後存續之迪和股份有限
公司並變更名稱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有經濟部八十四年七月二十七日經商字
第八四二一四五三六號函及經濟部公司執照影本附卷
可稽(更㈠字卷四二、四三頁)
。茲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於八十五年二月十五日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更㈠字卷四十
頁),
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爰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三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十一 月 二十九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曾 桂 香
法官 劉 延 村
法官 徐 璧 湖
法官 劉 福 聲
法官 袁 再 興
右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十二 月 十四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