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
裁定 八十五年度台職字第四○號
上 訴 人 眾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施水源
被
上訴 人 加商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八十五年度
台上字第二○一五號),上訴人眾金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變更法定代理人,不聲明
承受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由施水源為上訴人眾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法定代理人陳如珍之承受訴訟人
續
行訴訟。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十二 月 二十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范 秉 閣
法官 朱 錦 娟
法官 朱 建 男
法官 許 澍 林
法官 王 錦 村
右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一 月 七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