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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85 年度台職字第 4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85 年 12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五年度台職字第四二號   上 訴 人 光研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樹雄   被 上訴 人 賴思婷(甲○         賴昱芸甲○○         賴立偉甲○○   兼 右三 人   法定代理人 郭美琴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由賴思婷、賴昱芸、賴立偉、郭美琴為被上訴人甲○○之承受訴訟續行訴訟 。 理 由 本件於第三審上訴程序中,被上訴人甲○○於民國八十五年二月九日死亡,茲據其繼 承人賴思婷、賴昱芸、賴立偉、郭美琴聲明承受訴訟核無不合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十二 月 三十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林 奇 福 法官 許 朝 雄 法官 曾 煌 圳 法官 梁 松 雄 法官 陳 國 禎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一 月 十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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