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
裁定 八十六年度
台上字第一○六二號
上 訴 人 甲○○
被
上訴人 乙○○
右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八月十二日台灣高等法
院台南分院判決(八十五年度重訴字第五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上訴
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按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
非以違背
法令為理由者,不得為之。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
七條定有明文。是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非主張原
判決違背法令以為上訴理由,即屬
不應准許,自應認為不合法而駁回之,經本院著有判例(二十六年鄂上字第二三六號
)。
本件上訴人對第二審判決關於其敗訴部分提起上訴,係以原審取捨證據及認定事
實之職權行使不當為理由,而未具體說明其違背何項法令條款。
依首揭說明,應認其
上訴為不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
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四 月 十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蕭 亨 國
法官 吳 正 一
法官 鄭 三 源
法官 楊 隆 順
法官 陳 淑 敏
右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四 月 二十五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