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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86 年度台上字第 1333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86 年 04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撤銷股東會決議事件
最高法院民事判決               八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一三三三號   上 訴 人 祿昌機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履信   被 上訴 人 甲○○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股東會決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八月二十七日台 灣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八十五年度上字第三○三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判決廢棄,發回台灣高等法院。 理 由 本件被上訴人主張:上訴人公司發行股份總數二千股,股東十二人,其中股東周阿嬌 持有股份三○八股,而周阿嬌中風經年,已無處理自己事務之能力,不可能委任他人 行使股東權,但上訴人於民國八十四年十一月一日,在台北市○○○路○段○○○號 十樓召開八十四年度股東臨時會議,周阿嬌竟委託他人出席,倘扣除周阿嬌持有之三 ○八股,則上開股東臨時會(下稱系爭股東臨時會)出席者代表股份數僅八五三股, 顯未逾上訴人公司發行股份總數之半數,其出席股東未達法定定額,即行開會並為決 議;又股東周阿嬌、葉德嘉、周炳輝、周炳煌之股份數與表決權不同,其表決權之計 算有違反法令及章程情事,均屬決議方法之違法。而上訴人之股東即被上訴人乙○○ 早已移居美國,系爭股東臨時會並未依股東名簿所載地址通知乙○○開會,其召集程 序違反法令等情依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條之規定,求為撤銷系爭股東臨時會議決 議之判決。 上訴人則以:周阿嬌雖曾於四年前輕微中風,但目前情況正常,並可獨立處理自己之 事務,委託其女周碧月出席系爭股東臨時會,所為決議方法並無違法情事。又伊係依 乙○○之戶籍登記簿所載之地址,寄發系爭股東臨時會開會通知,且經郵差載明「拒 收」退回,是乙○○已對於召集通知處於隨時可了解之狀態,召集程序自無不合等語 ,資為抗辯。 原審廢棄第一審所為被上訴人敗訴之判決,改判如其上述聲明,係以:被上訴人主張 伊為上訴人之股東,上訴人公司發行股份總數二千股,股東十二人,其中股東周阿嬌 持有股份三○八股,上訴人於八十四年十一月一日,在台北市○○○路○段○○○號 十樓召開八十四年度股東臨時會議,股東周阿嬌委託他人出席之事實,有股東臨時會 出席簽到簿、委託書、董監事投票結果、投票單、股東臨時會議事錄、董事會議事錄 、股東名簿可稽經查周阿嬌委託其女周碧月出席系爭股東會,並無意思能力欠缺之 情形。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臨時股東會之召集,應於十日前通 知各股東。所謂通知,係指以股東名簿所載之記名股東為準,且採發信主義。公司只 要能證明於法定期間內依股東名簿所載之股東姓名及住址發出通知,即已盡其通知義 務。上訴人雖於系爭股東臨時會開會十日前,即八十四年十月十六日以存證信函按乙 ○○之戶籍登記簿所載:「台北市○○○路○段○○號四樓之六」地址,寄發通知與 乙○○,但遭拒收退回。未依股東名簿上所載股東乙○○之住址,即台北市○○○ 路○○○號十四之一寄發通知,自不生發信之效力。系爭股東臨時會開會之通知,對 乙○○既未生通知之效力,其召集程序違反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 依同法第一百八十九條規定,自屬違反法令,構成撤銷其決議之事由。從而被上訴人 本件請求,即屬有據等詞,為其判斷之基礎。 按依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條所定訴請法院撤銷股東會決議,係屬形成之訴,法院就該 訴訟為原告勝訴之判決確定前,決議仍屬有效。決議經法院判決撤銷確定,始溯及 於決議時成為無效。查上訴人之系爭股東臨時會議,已選任周炳煌、周阿嬌、周炳輝 、葉德嘉為董事,劉履信為監察人。又於八十四年十一月一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召開董 事會議,互選周炳煌為董事長,有股東臨時會議事錄、董事會議事錄、證明書、變更 登記事項卡、台灣省政府建設廳函可稽(見第一審卷三七頁、三八頁、原審卷一八頁 、一九頁、七七頁、七八頁)。又按董事長對外代表公司,此觀公司法第二百零八條 第三項之規定自明。則在系爭股東臨時會議決議未經判決撤銷確定前,周炳煌仍取得 上訴人董事長之地位,而對外代表上訴人。被上訴人竟以上訴人之法定代理人為劉履 信而提起本件訴訟,其法定代理權即有欠缺,原審未依法命補正,遽予判決,其訴訟 程序即有重大瑕疵,而基此所為之判決,亦屬違背法令。上訴論旨,聲明廢棄原判決 ,為有理由。又乙○○係住居美國,惟其於事實審提出之委任書(見第一審卷三五頁 、原審卷一一頁),均未經我國駐在該國機構證明,案經發回應併注意及之。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第四百七十八 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四 月 二十五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曾 桂 香 法官 劉 延 村 法官 徐 璧 湖 法官 劉 福 聲 法官 袁 再 興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五 月 十三 日 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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