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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86 年度台上字第 136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86 年 04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一三六三號   上 訴 人 丙○○   被上訴人 乙○○ 右上訴人因與甲○○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對於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十月一日台灣高等 法院第二審判決(八十五年度上字第一一三○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提起第三審上訴,得對第二審判決所列之他造當事人為之。本件乙○○第二審 判決所列之他造當事人,上訴人竟對之提起第三審上訴,依上說明,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 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四 月 三十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林 奇 福 法官 許 朝 雄 法官 曾 煌 圳 法官 梁 松 雄 法官 陳 國 禎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五 月 十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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