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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86 年度台上字第 142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86 年 05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分配表異議之訴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一四二○號   上 訴 人 禮億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金妲   被 上訴 人 新竹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民分行   法定代理人 黃宗德 右當事人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九月二十四日台灣高 等法院第二審判決(八十五年度上字第一○五六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以違背法令為理由者,不得為之,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 七條定有明文。是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非主張原判決違背法令以為上訴理由,即屬 不應准許,自應認為不合法而駁回之,經本院著有二十六年鄂上字第二三六號判例。 本件上訴人對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就原審取捨證據、認定事實之職權行使所論斷: 被上訴人聲明參與分配後,於執行標的物拍賣終結、債權尚未分配前,已取得執行名 義,執行法院將其債權額列入分配,要無不合等情,並未具體說明究竟違背何項法令 條款。首揭說明,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 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五 月 八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張 福 安 法官 蘇 茂 秋 法官 蘇 達 志 法官 顏 南 全 法官 葉 賽 鶯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五 月 二十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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