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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86 年度台上字第 151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86 年 05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所有權移轉登記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一五一五號   上 訴 人 甲○○原名許   被上訴人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八十四年十二月四日臺灣 高等法院高雄分院第二審更審判決(八十四年度上更㈠字第三九號),提起上訴,本 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上訴為不服原法院判決而請求上級法院救濟之方法,若對未經原法院判決事項提起 上訴,其上訴不能認為合法。本件被上訴人在原審以情事變更為由,將原來所有權移 轉登記之請求,變更為損害賠償之請求,原審業予准許,而就變更之新訴為審理,則 被上訴人原來之請求即發生撤回之效力,原審無庸再為審理。上訴人提起第三審上訴 ,除請求廢棄原判決駁回變更之訴之判決外,併請求廢棄改判駁回被上訴人在第一審 之訴部分,揆諸首揭說明,自應認為不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 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五 月 十五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吳 啟 賓 法官 洪 根 樹 法官 謝 正 勝 法官 劉 福 來 法官 黃 熙 嫣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五 月 二十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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